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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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看“红绿灯”
检察官提醒要依法维权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丁昌盛  吕慧慧
  点评专家: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王根生

  在劳资纠纷中,打工者相对而言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困境,一部分打工者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却选择了不正确的途径,采取极端的非理性方式解决问题,结果不仅自己的权益没能得到保障,还为不理智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今年以来,永康市检察院将一些过激“维权”而触犯刑律的打工者送上了审判席。
  我们挑选了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同时请专家分析案例中问题的根源,探讨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提醒广大打工者:维权一定要采取合法的理性方式,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公正。

  不满被开除刀捅主管

  今年6月4日,原本在永康古山镇一家镁业公司做工的张某,被永康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这位湖南小伙子,好端端地干着活,怎么会出了那么大的事情呢?事情要从去年8月份说起。当时张某所在的公司生意较为清淡,活不是很多,张某有几天就私下里到其他地方找工作去了。这下,公司就以多次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张某对此很不满,就去找车间主任陈某理论。陈某说,公司决定的事情他也改不了,而且他认为是张某有错在先。眼看不能劝服张某,陈某就不再搭理他了。
  然而,张某却仍对陈某不依不饶,紧跟着到了陈某办公室吵闹。吵闹间,陈某生起气来,拿起烟灰缸作势要打张某。张某也发起了火,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水果刀,朝陈某腹部等处刺了6刀……
  捅了人以后,张某自知不妙,就跑掉了。后来在宾馆被抓。“当时他要打我,我就火起来忍不住了。当时意气用事,也没有考虑什么……”
  结果,经法医鉴定,陈某受重伤。
  检察院认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点评:
  当用人单位由于市场风险的因素出现经济不景气影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时,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劳资关系存在“心理契约”的特点,一旦一方失去信心,劳资关系是很难维持的。因此,在此情况下,张某利用业余时间重新求职,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人力资源市场行为,镁业公司应当充分理解,而不是无端予以开除处理。
  镁业公司还应该了解的是,“开除”所依据的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今年初废止,今后不能再随意使用。
  而对张某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何况,在一个具有层级制的用人单位内,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维权技巧和方法,而不必过多纠缠于某一具体环节。但他没有这么做。
  透过本案,劳资双方均应意识到,劳资关系的破裂并不可怕,关键是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双方要能将之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产生溢出事物本身的负面社会后果。

  预支工资不成怒伤老板

  曾某在永康前仓镇一家规模很小的彩印厂打工,老公常某也在厂里当驾驶员。
  考虑到曾某夫妇来自贵州山区,家境比较困难,而且夫妻俩在彩印厂做工的时间也比较久了,老板李某对他俩还算不错,平时会尽量关照他们。2007年8月份曾某小孩要上学,李某还让财务先借了1000元学费给她。
  2007年10月12日,厂里发放工资的时候,会计王某把1000元借款从曾某夫妇俩的工资里扣了回去。但是曾某以扣还借款后没生活费为由,提出要预支一个月工资,王某不肯,结果双方为此大吵了起来。
  老板李某赶过来之后很生气,也和曾某夫妻俩吵了起来,双方还动起了手。
  结果,激动的曾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刀,将李某的左腕砍伤,造成李某左手环、小指活动功能障碍、左尺神经腕以下完全性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受轻伤。
  今年1月份,曾某被永康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
  
  点评:
  劳动关系和谐共生,需要法律和道德伦理约束共同发挥功效。但两者不能混淆起来。
  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用人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在没有法定的条件和理由下,工资是不能被拖欠克扣的——因为其事关劳动者特别是较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权和保障权。显然,本案中,彩印厂在曾某夫妇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原借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制标准。虽然厂方在道德上占据了制高点,但其行为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在此种情势下,曾某夫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法律救济。至于要求预支一个月工资,则需要双方协商——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比较稳固的情况下,应该说协商的成功几率还是比较高的;绝不是通过这种过激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透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制与道德评判出现不一致时,需要劳资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协商,而不应均丧失理智,造成两败俱伤,到时悔之晚矣。

  要挟发工资偷拿贵重原料

  田某在永康的一家印刷厂工作,他是技术工,每个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相比其他的打工者而言,也算是高工资了。
  但田某对此并不满足,总是嫌工资太低,不能安心工作,老是想着跳槽。
  今年3月份,田某向老板张某提出辞职。由于当时印刷厂生意比较忙,若田某辞职的话会影响生产,老板张某为了让田某能在厂里再做一段时间,就暂缓发放了田某的当月工资。
  无奈,田某只好继续留在印刷厂做工。但是心情郁闷的他越想越生气,满脑子想着怎么才能要到工资。
  今年3月28日7时许,田某趁下班之际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窜到工厂半自动车间,盗走车间桌子上的半公斤玻璃黄金膏。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玻璃黄金膏价值12650元。
  面对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后果,田某痛哭流涕:“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错了,可是后悔也晚了。”
  5月28日,法院判决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点评:
  本案中,印刷厂的行为,属于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田某据此可以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而且,在田某追讨工资途中,除通过传统低成本的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外,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但遗憾的是,田某却选择了另一种让自己悔恨终生的办法。
  看来,像田某这样的劳动者,在市场博弈能力增强的同时,还要重视每次劳动关系运行中的法制因素,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契约的法制形式建立和运行劳动关系,就不能为了强烈的经济性欲望无视法制的存在和强制性规定,随意破坏合法的劳动关系。所以,在职业性劳动者成长的道路上,劳动者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修养。
  针对劳动者的就业不安定性,用人单位也应当重新检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切实增强对劳动者的物质和环境吸引力,教育和帮助劳动者正确定位和解决心理问题,而不应当以“恶”制“恶”,无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仅使自己处于法制评价的不利境地,而且容易造成劳动者的行为极度反弹,最终触犯刑律。
  
  认定工伤不成毁坏财物

  云南镇雄的吴某在永康一个保温杯制造公司工作。
  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吴某在工厂里喝水的时候,不小心吞下了一小块玻璃渣子。在之后的几天里,吴某总觉得不踏实,担心会有什么后遗症。
  吴某越想越害怕。9月30日,吴某去了公司老总李某的办公室,提出要公司负责陪他去看病。李某看吴某并无大碍,而且觉得是吴某自己喝水不小心,要公司负责不合理,就拒绝了吴某的要求。
  离开李某的办公室后,吴某越想越生气,就跑到公司综合办公室,砸坏了两台电脑和一台复印机。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2390元。
  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吴某患精神病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精神症状处于部分缓解状态,属部分责任能力。吴某因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此罪判处吴某拘役6个月。
  
  点评:
  在劳动契约中,用人单位除履行工资给付的主合同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包括保护义务(保护劳动者生命、身体、健康等)、促进义务(提供符合人性工作环境等)等从合同附随义务。在实践中,对后者,用人单位往往不重视,致使劳动关系运行不和谐,劳动争议频繁发生,此案就是一个例子。
  像李某这样的劳动者,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更是一个社会人。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大量没有法制化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保证其身心健康,使其提供的劳动实现效率最大化。从实践看,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大用工风险,如何化解是摆在用人单位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一旦处理不慎,就会使劳资双方共同处于不利境地。
  透过李某的案子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程度和具体人力资源管理举措在细节上的完善性,往往决定着劳资双方的境况是改善还是受损的前途命运。

  检察官提醒:
  诚信工作 依法维权

  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的打工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必须要保持冷静,积极与企业主进行沟通,并努力做到有理有节有据,切忌盲目冲动行事。
  其次,新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院也实行了新的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这两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加强了对打工者权益的保护,打工者在与企业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根据情况选择要求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另外,检察官同时也提出,打工者在务工过程中,在树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同时,也应该要有诚信意识,多进行一下换位思考,不作出随意跳槽、旷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从而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产生纠纷。